校保发〔2015〕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教职工车辆管理的通知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5-03-03   浏览次数:68
 
各单位、各部门:
       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搞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,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,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,保障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正常进行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,现将教职工私家车在校内用车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:
        一、进出校园的车辆凭出入证通行,东门(城建学院一侧校门)全天候允许小型机动车辆通行;除学校举办的有关活动需经正门(水景广场)进出外,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机动车辆通行;其他特殊情况按保卫处临时所作的规定执行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教职工凭所在部门的任职证明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车辆出入证 ,车辆出入证应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处,以便于门卫管理人员识别与检查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教职工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办理通行证、伪造车辆出入证,本人车辆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,不得将车辆交给学生在校内驾驶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校园内禁止鸣笛;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/小时;禁止以任何理由封堵校门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严禁破坏交通标牌、减速带等交通管理设施,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,须事先征得校保卫处的同意。
        六、在校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,并按交通标志的规定行驶,不争道抢行、不相互追逐、不截头猛拐,保证行车安全,不得随意停放。
        七、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,应注意以下事项:
        1.距停车地点50—30米时,应开转向灯,减速慢行,注意避让其它车辆与行人。
        2.必须遵守交通标牌的标志规定;距离校门或消防栓15米以内,距离路口50米内,禁止停放车辆。
        3.一侧有障碍物时,另一侧距障碍物两端30米内的路段不准停车;车辆停放后,通行路面宽度应在3—5米以上。
        4.车辆长时间停放,机动车应顺序停放在出入证上所指定的停车场,禁止在道口或主干线上停放;燃油摩托车辆禁止进入校园,可停放在校东门外的车棚内;非机动车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各公共场所的过道、走廊、楼梯口等区域内;停放的车辆后轮摆成一条线,方向一致;停放时,机动车须拉手刹、关电路、锁门窗;在校园内停放的车辆,不得影响交通和教学等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        5.非本校车辆,未经保卫处登记,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。
        6.对停放在校内的车辆,学校不承担安全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7.对于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导致的学校公物损坏和人员损伤,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