车辆通行证办理暂行规定
发布人:保卫处  发布时间:2018-08-31   浏览次数:11

车辆通行证办理暂行规定


为我校师生服务的运钞车、邮政车、抢险救灾车、救护车、警车、消防车可自由出入校园;因公务或极特殊情况临时进入我校的外来车辆经保卫处同意后,必须出示有关证件,在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后通行;我校自有车辆及教职工自驾车辆及后勤服务、施工等车辆须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通行;出租车及其它非公务车辆禁止进入校内。

、本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办理通行证,需本单位填写审批单,注明驾驶人姓名、车辆车牌号码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加盖部门公章。由车辆驾驶员持驾驶证、行车证及审批单到保卫处治安科申领车辆通行证。

二、教职员工自驾车辆办理通行证,需持本单位所开具的审批单、行车证原件、驾驶证原件,到保卫处治安科申领车辆通行证。

三、校内后勤服务、基建施工车辆由后勤处、集团工程部等用工部门开据证明,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,办理人持证明、行车证原件、驾驶证原件到保卫处治安科申领车辆通行证。

四、请妥善保管通行证,保持通行证的整洁完整,如有更换车辆或车辆停止使用等情况须将原证交回重新办理,教职工不得伪造审批单为他人办理通行证,本人车辆在校内不得借与学生或无驾驶证人员使用,一经发现将收缴通行证。所属车辆要严格按照通行证后附的要求行驶并按规定地点停放。